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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安徽苏柏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0/1/10 11:37:56 人气:0

公管〔20202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市医疗保障局 


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013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督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三)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管理使用系统;

(四)牵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五)牵头组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研究解决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依法对市级工程类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考评;

(二)依法对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随机抽查或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法对市级政府采购类项目采购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考评;

(二)依法对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开展随机抽查或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县级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区域内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理机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考评;

(二)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体项目开展检查;

(三)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二)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动态考评;

(三)负责代理机构管理使用系统的开发、维护;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项目的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十条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须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企业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

一)企业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近3年内(自平台登记之日起追溯3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五)在企业信息和从业人员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工程类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有效信息;

(二)拥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专业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了信息登记;

(二)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代理项目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和其他信息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如实反映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平台信息,并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六)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行为规范;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后,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报批手续;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水利工程项目,根据招标人需要可以编制清单和控制价);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四)进行澄清,答复投标人(供应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六)配合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对所代理项目的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移交;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组织岗前培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特殊项目需要办理临时登记的除外)。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负责人现场参加开标活动,全程组织评标活动。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2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组负责人),在项目登记时确定项目组名单。项目组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变更,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且须经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项目组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本单位任职半年以上;

(二)应熟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专业能力,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满两年

(三)20201231日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工程建设类或经济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或招标师。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其执业资格等同于中级职称)的学历可放宽至专科。202111日后,项目组负责人须具备本科学历,并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或招标师。

项目组其他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本单位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满半年;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专科学历工作满二年;

(三)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专业能力。

 

第四章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十九条全市政府性资金项目一般应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中选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长以及业绩,可采用直接指定、竞价和随机抽取方式进行选定,特殊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其他方式选定。

第二十条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选定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招标采购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提交项目信息和代理服务费控制价金额。招标采购人应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情况,参考代理服务费标准,合理制定竞价控制价。

(二)招标采购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发起项目,系统即时发布竞价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招标采购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选择3家及以上单位发起竞价。报名少于3家的,招标采购人应当评估控制价是否合理后,进行第二轮竞价方式选定代理机构。

(四)招标采购人发起竞价后,系统即时通知代理机构联系人,代理机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能高于代理服务费控制价;

(五)报价最低的单位为选定的代理机构,报价最低的单位有2家及以上的,由招标采购人选定代理机构;

(六)招标采购人认为代理机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低于其他代理机构报价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可以选择报价次低的代理机构;

(七)代理机构被选定后,应当及时与招标采购人签订项目招标(项目采购)代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进行选定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招标采购人在中介服务超市的代理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提交项目信息和代理服务费付费标准;

(二)招标采购人在系统中发起项目,系统即时发布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招标采购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选择3家及以上单位进行随机抽取选定1家。报名少于3家的,招标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评估服务费付费标准是否合理后,进行第二轮随机抽取选定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被抽取后,应当及时与招标采购人签订项目招标(项目采购)代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第二轮选定代理机构报名少于3家的:有2家报名的,招标采购人可直接发起随机抽取或竞价;有1家报名的,招标采购人可直接选定报名的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机构报名的,招标采购人可直接选定代理机构,且代理服务费金额不得高于系统中第二轮设定的付费标准或金额。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认为已承接业务量达满负荷的可申请报停,报停期不承接项目。代理机构可随时申请取消报停,恢复正常业务受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代理服务费一般由中标人支付,也可另行商议。

 

第五章信用评价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级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人。

第二十六条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的过程中,对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由各评价主体按照相关评价细则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归入信用评价系统。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满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实行滚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布,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选择代理机构、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累计被扣达40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停止代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继续从事代理活动。

第三十条建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良好行为、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累计被扣达40分的,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2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公管〔201930号)文件同时废止。